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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NY1107-2010

本标准遵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NY 1107-200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g/L;

——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g/L~30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O.5%或5 g/L;pH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的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NY 1107-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晖、刘红芳、保万魁、孙蓟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详细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大量元素氮、磷、钾为主要成分的,添加适量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有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晶,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以及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固体肥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液体化工产晶采样通则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NY/T 887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 1108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NYll王O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T 1115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

    NY/T 1117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2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4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NY/T l977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 1979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要求

4.1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产品类型:按添加中量、微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

4.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液体产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5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4.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4.7  中量元素含量和微量元素含量均符合要求时,产品类型归为微量元素型。

4.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 1110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3磷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4钾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5钙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6镁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7铜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8铁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9锰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0锌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1硼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2钼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4的规定执行。

5.13硫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4氯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5钠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2的规定执行。

5.16 pH的测定

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7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8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或GB/T 8577的规定执行。GB/T 8577为仲裁法。

5.19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 20汞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 21砷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 22镉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 23铅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 24铬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

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2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3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 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

6.4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网体样品600 g或液体样晶600 mL,分装于两

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

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5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9,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 50 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

可通过1.00 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6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 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7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

收合格。

6.8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6.9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 10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7、标识

7.1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7.1.1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产晶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

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7.1.2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

的最低标明值、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僮;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

的标明值;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 2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

7.2.1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

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 5%或15 g/L。

7.2.2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

的标明值。

   ——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中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

    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大

    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O%或

    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

    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7.2.3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硫元素标明值为“硫(S)≤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予

3.0%或30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予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1.5%或15g/L。

7.2.4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氯元素标明值为“氯(Cl)≤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或30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1.5%或15g/L。

7.2.5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钠元素标明值为“钠(Na)≤3.0%或30g/L”时,其溅定值应不大于

3.0%或30g/L;当钠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1. 5%或15g/L。

7.2.6 pH的标明值。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pH±1.0要求。

7.2.7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3其余按NY 1979的执行。

8、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应不低100g;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其余

按GB 856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NY/T 1108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料应混合均匀,不应附加其他成分小包装物料。

8.3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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